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关于税务机关于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
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5]8号)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化应用程度较高的重点扣缴
义务人,如:机关、院校、医院、烟草、电讯等单位或企业;
(二)实行了按月明细申报,并纳入个人所得税重点管理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在年度内因出国、向境外转移财产、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需要完税
证明并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
(四)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久居留需要出具个人完税证明的。
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化数据采集工作从2005年1月份开始做起,待
年度终了后,于2006年3月份前开具2005年度的完税证明。对2005年度
内确需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只开具税款入库期间的完税证明。
三、在我省地税系统填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省地方税
务局按总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四、省局信息中心拟在《云南地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开发“个人所得税扣缴
义务人明细申报管理功能”并下发各地应用。有条件的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可
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修改《云南地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主体软件及数据结构的前提
下,先行开发应用并报省局信息中心备案。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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