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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31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欠税公告工作关系到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欠税公告工作的领导,规范欠税

公告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欠税公告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计统、财

务、税政、农税、法规、稽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三、欠税公告内容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征管部门确认。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相关部

门提供的欠税公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报征管部门确认,征管部

门应做好欠税公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欠税公告须经集体研究,并征求当地政府的意见。

  五、凡国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的欠税已被公告的,随其征

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欠税(费)不再公告。

  六、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欠税公告所需经费逐级上报财务部门列入预算,确保欠税

公告工作正常开展。

  七、欠税公告中欠税纳税人的解释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一致。

  八、各地不得随意提高、降低或改变《办法》中欠税公告机关的级别、欠税公告

的方式、期限、范围、内容和数额标准。

  九、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政党户欠税的,其

欠缴税款在5万元(含)以上的,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在《云南地税》

或《云南地税网站》上公告,欠缴税款在5万以下的,由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十、凡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公告的,下一级公告机关应当在欠税公告限定日前15

日内上报,并附已被确认的欠税公告真实、准确的调查材料。

  十一、从今年起省局将欠税公告纳入征管质量考核范围,并对在欠税公告过程中,

因税务机关失误,给纳税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十二、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三、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的,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

定办理。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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