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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5-16     浏览次数: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

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整治违法广告。重点整治在省级主流媒

体上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等重点商品的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

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整治夸大投资回报的经营性广告;整治以

新闻报道形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分子,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

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由省卫生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整治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严

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外包科室的行为;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建立并完善治理非法

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由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以整顿和规范特许经营秩序为突破口,

在商务领域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

输出、特许经营等领域以及典当、拍卖、旧货、餐饮等行业中的商业欺诈行为,整治

商业零售中以次充好的行为,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

用,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普及防范商业欺诈的有关知识。

  四、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

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辖区内的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加强专项行动的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在2006年

6月15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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