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
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省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整治违法广告。重点整治在省级主流媒
体上发布的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服务等重点商品的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
能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等农资广告;整治夸大投资回报的经营性广告;整治以
新闻报道形式误导公众的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
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分子,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
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由省卫生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整治医疗服务市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
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严
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外包科室的行为;禁止和取缔非法义诊;建立并完善治理非法
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由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以整顿和规范特许经营秩序为突破口,
在商务领域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
输出、特许经营等领域以及典当、拍卖、旧货、餐饮等行业中的商业欺诈行为,整治
商业零售中以次充好的行为,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促销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
用,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普及防范商业欺诈的有关知识。
四、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
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好辖区内的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加强专项行动的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在2006年
6月15日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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