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关于“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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