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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人大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和2005年11月15日对我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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