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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自2006年8月L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各地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回收工作,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在组织清理后登记造册,集中销毁,并报省局备案。 二、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每半年上报一次用票计划,省局根据各市、州上报计划印制发放。新版货运发票的售价,按照省物价局价函[2004]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严格控制领用数量,实行验旧售新制度。加强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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