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要求使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省局已报经总局审核通过,原填开发票加盖的税务机关代码条章可不再盖印,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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