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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