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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23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现就我省加强普通

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要

求,结合我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省局下发了云南省普通发票分类代

码的编制方案,并就有关问题作了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全部发票均

为套印发票分类代码的新版发票。鉴于各地还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旧版发票,为减少发

票换版损失,2005年1月1日-3月31日为新旧发票交替使用过渡期,2005

年4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要对所余旧版发票统

计造册,并附详细说明,上报省局后再作决定。

  二、为方便各地管理和使用新版发票,让用票人充分了解新版发票的内容、规格、

联次,省局将重新印制新版发票票样,争取尽快下发各地参照使用。

  三、为保障纳税人能及时使用发票,并防止发票浪费,从一季度起,各地所需发

票数量须每季上报一次,上一季度末报下一季度的用票计划;计划应相对准确,每次

上报的计划须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上报省局;对计划不周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无论收付款凭证的载

体发生什么变化,均末改变发票的性质和职能,仍然属于发票的管理范畴。各地应加

强对电子、IC卡等非纸质形式的收付款凭证的管理,凡属收付款行为的票据,都要

将其纳入发票的管理范畴。

  五、对我省统一发票中没有适合纳税人使用而需要自印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要

认真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发票自印申请表》,并对《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敦促

纳税人严格按《申请表》中规定内容逐栏填写,并附票样(票样须为原件),逐级审

核后,上报省局统一安排印制。对不按规定填写的《申请表》,省局一概不予受理。

对私自同意纳税人使用和印制非法收付凭证,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六、为规范发票的印制管理,降低印刷成本,今后凡与《云南省地税发票票样》

的名称、规格、联式相同的发票,一律不予自印,统一到主管地税机关购买使用。

  七、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已取代原来的《临时经营

专用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

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要求代开发票,《代开发票申请表》由省局修改印制后下发各

地使用。

  八、按照省政府及省局党组的决定,今年饮食业继续使用有奖定额发票。各地要

继续做好有奖发票的管理工作,注意收集有奖发票在使用中的有关情况,每季终了后

10日前,将上季有奖发票的使用及兑奖情况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年度终了时,于

1月20日前将有奖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及年度总结一并上报省局征管处。

  九、去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在货物运输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版机开发票。各地

要严格落实总局的使用运作要求,到总局网站上下载开票软件后,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十、各地要严格执行发票工本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发票

工本费上缴的有关要求,及时上缴发票工本费,保证我省发票印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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