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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3-07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

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财务工作归口财务科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99号)和《关于开展2004年度驻滇中

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驻云监[2004]108号)精神和要

求,现将我省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银行账户年检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

  加强我省国税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

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

础性工作。

  (一)为便于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国税系统各预算单位的财务工作应归口到负

责财务管理的部门管理,其他部门不行使财务工作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单

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和年检工作。

  (二)按财政部规定,各州、市局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

户,为此,各州、市局系统经费转拨账户和本级机关经费账户必须尽快进行撤并,并

统一归并到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同时,相关的其他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

房改账户、基建账户等)也应归并到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预算单位不能单独开立机关食堂账户,现已开立的机关食堂账户应归并

到机关财务基本账户或属本单位的实行企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宾馆或招待所

账户统一核算。

  (四)各预算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宾馆、招待所不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所有收支应并入机关财务基本账户核算。

  (五)目前部分县(区)国税局因征管工作需要还需保留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

证金账户,按省财监办通知可暂时保留,但不能同时保留两个账,应进行撤并。

  (六)与上级国税局异址办公且距离30公里以上的基层税务分局(所),因工

作需要可报省财监办批准后开设一个备用金账户。

  二、关于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安排

  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对银行账户

实现长效管理的必要措施。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建立银行账户年

检制度的重要性,切实把2004年度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年检工作认真抓紧并落实到

位。由于此次年检工作是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以来的第一次,所有资料都需要升级

后的软件重新录入,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备案和年检工作同时进行,工作量大,为

此,我省国税系统银行账户年检工作将按以下程序和时间安排进行。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将本单位2004年底以前所有开立的银行账户用升级后

的银行账户管理软件录入(或在原软件上进行数据转换)开立申请表后,通过复核,

生成上报数据,由各州、市局统一汇总后于3月10前上报省局计财处(网址:计财

处\财务\银行账户年检),同时通过读入财政批复信息(不能用手工录入)将省财

监办的批复信息传入银行账户管理软件。

  (二)根据省财监办批复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要求,对已

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通过银行账户管理软件进行备案,通过复核,生成上报数据

于3月20日前由各州、市局上报省局计财处;对不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撤并,

并将银行批准销户的销户申请或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于3月25日前由各州、市局统

一上报省局计财处,由计财处上报省财监办。

  (三)各预算单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按以下要求抓紧时间完成银行账户的年

检工作。

  1、年检的范围:各级国税局截止2004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尚未报批但仍在使用的账户)。

  2、报送的资料:各级国税局报送年检的正式报告和《××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

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有下列情形的,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超出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的;未按规定报经省财

监办批准开设户的;擅自改变账户用途的;逾期使用账户的;出借、出租账户的;未

按规定报备账户的;其他违规问题。

  3、报送时间:3月30日前由各州、市国税局统一报省局计财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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