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其他阶段性工作考核办法,省局将适时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向省局报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推综)的质量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总局推综通知)要求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省局推综实施方案)的安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对州、市局推综工作的质量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依照省局其它有关推综工作的质量考核决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规范、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指标统一、操作规范、
奖惩分明。
各级应当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加强考核工作,不得在考核中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弄虚作假。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千分制计分及分专项组分配分值的方式,按项目、分阶段,采
取案头和实地相结合的考核方法,通过自查、检查、抽查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分值
第五条 按照总局推综通知要求和省局推综实施方案的安排,对下列工作进行质量
考核。
(一)征管工作现状分析;
(二)推广应用组织保障体系;
(三)工作计划和相关方案;
(四)搭建模拟运行环境、培训运行环境;
(五)机构调整;
(六)机房改造、网络改造、工作站配置;
(七)宣传培训;
(八)数据资料准备;
(九)安装调试;
(十)代码初始化;
(十一)数据录入;
(十二)系统试运行;
(十三)其它。
上列工作的考核内容,遵守总局推综通知和省局实施方案明确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考核分值分配:
(一)推综领导小组50分;
(二)推综办公室50分;
(三)机构改革组100分;
(四)综合组200分;
(五)技术组300分;
(六)业务组300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考核内容,涉及到专项组的,由专项组根据省局推综
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值,制定分项考核办法明确考
核指标口径、分值、计算方法、扣分标准。
涉及到推综领导小组、推综办公室的考核内容、分值,在各专项组实地和案头考
核结束后,由组长、主任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推综办公室主任会议进行审议、审核各
州、市局考核结果时综合考评。
第八条 考核标准按照专项组制定的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昆明、玉溪的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方式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推综领导小组、推综办公室的领导下,由综合组负责牵头组
织实施。
综合组职责:
(一)组织成立分片区的实地考核小组;
(二)收集考核资料;
(三)登记考核记录薄;
(三)汇总、统计、分析、公布考核结果。
专项组职责:
(一)按照推综办主任的安排抽人进行实地考核;
(二)规范考核标准;
(三)进行案头考核;
(四)按照推综领导小组、推综办公室的安排实施专项考核。
第十条 实地考核小组及负责的片区:
第一组负责昆明、大理、楚雄。
第二组负责临沧、丽江、迪庆。
第三组负责玉溪、思茅、版纳。
第四组负责保山、德宏、怒江。
第五组负责昭通、曲靖。
第六组负责红河、文山。
每小组4人,组长1人、组员3人。组长由推综办主任在专项组组长、副组长中
指定。组员分别由综合、技术、业务、机构各组安排人员参加组成。
第十一条 实地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前期准备。数据资料准备前的工作。
考核时间:2005年3月10日以前。
第二个阶段系统初始化。系统上线前的工作。
考核时间:2005年6月1日以前。
第三个阶段系统运行。由各实地考核小组抽查2至3个县、区(市)局的运行情
况。
考核时间:2005年7月10日以前。
推综领导小组、推综办公室安排、决定的实地专项考核工作,由专项组负责。
第十二条 分片实地考核时,州、市局应在考核小组检查或抽查前,按照考核标准
的规定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应在检查或抽查前将推综办主
任批准的《第____组考核计划》通知州、市局,并严格按计划开展考核工作。
考核计划应明确检查或抽查的范围、内容、依据、时间。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交考核报告,经州、市局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推
综办(综合组收)。
第十三条 案头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
(一)省局要求各州、市局上报的计划、方案、信息、资料等;
(二)各地进入系统的数据;
(三)其它。
考核时间: 2005年7月10日以前。
第十四条 考核时,凡扣分的,由专项组或实地考核小组制作《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考核扣分通知单》(以下简称扣分单)通知州、市局负责
推综考核工作的部门或专项组。
对扣分有不同意见的,州、市局应当在自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向考核扣分的
专项组或实地考核小组提出《________局关于对______考核扣分的意见》(以下简称
扣分意见)。专项组或实地考核小组10日内作处扣分变更或不变更的决定,对扣分
有变更的,制作《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考核扣分变更通知单》
(以下简称扣分变更单)通知州、局;对扣分没有变更的,由专项组或实地考核小组
电话通知州、市局。
第十五条 《扣分单》、《扣分变更单》应分别编号,编号由综合组专人负责管理,
各专项组、各实地考核小组在编号时,应向综合组负责编号的人员询问编号。
《扣分单》、《扣分变更单》、《扣分意见》由专项组、实地考核小组按月送交
综合组。
第十六条 综合组开设《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考核记录薄》,
由专人负责依据《扣分单》、《扣分变更单》、《扣分意见》记录扣分。
扣分变更“增”用蓝字记录;“减”用红字记录。
第十七条 考核情况,省局分阶段进行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考核的结果列入2005年的目标管理考
核。在考核中发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向省局推综办综合组反映或报
告,由综合组组织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4日执行,2005年8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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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