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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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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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61号)下发后,部分市州局反映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核定征收企业转为查账征收企业的,可在剩余减免税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政策优惠,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批,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市州国税局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但首次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而次年或以后年度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如属鼓励类的产品主营业务达不到70%以上),不得批准享受优惠政策。 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和“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审批。其中“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享受三年减免所得税的审批,省局不实行一次性审批,而实行年度审批,即凡是年度减免税额达到了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直接报省局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及审核 1.企业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时,应填写《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主送××<县、区、市>国税局,并具体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各税缴纳等情况。纳税人按申请表中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后,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经办人印章。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 ①由基层税务管理员(不少于两人)到企业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核实报告(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对企业的基本资料、鼓励类收入情况等作明确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意见); ②县(区)国税局形成下列意见:即审核同意的书面批复(××国税局关于对××企业申请×××事项的批复);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应签注意见及时退回纳税人;需要转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的书面正式文件请示。 (二)报送程序 属于应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的方式:在上述①②程序的基础上,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审批的税务机关书面请示。(通过行业网上报电子文档并同时以挂号邮寄或快递等方式上报书面材料) (三)申请减免税需要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有关复印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向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县(区)国税局正式的书面请示文件。(例:××国税局关于××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以××国税局文号行文); (2)基层管理员《关于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核实报告》; (3)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有关复印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批复 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文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西部大开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采用书面批复形式,直接批复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批机关还有下一级税务机构,其批复还应抄送下一级税务机关。对其他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的审批,采取表批的形式批复。 为简化办事程序,中间环节的税务机关不再转发审批机关的批复,而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批复的文件转批企业,并认真执行。 市州国税局及以下的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由市州局按表(式样附后)要求负责统计,每季度末的15日内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税前扣除审批 (一)川国税函[2006]61号文中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报省局审批”是指:一个贷款人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其中一笔贷款。 (二)关于审批财产损失需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问题,按照川国税函[2006]223号文件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适用我省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且按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纳税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行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在申请享受该项政策的范围。 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自接到省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附后);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省经委、上级主管总公司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原审核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送、审批程序,按照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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