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7年1月(税款所属期)开始,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开始启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已印制完成,各地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开始使用。由于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较老版申报表有较大改进,请各地接通知后尽快做好新申报表填写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均使用新版增值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前台征收人员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受理申报时,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
(一)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双定户)使用新版增值小规模纳税申报表系统无法自动带出定额核定信息,因此双定户不采用新版申报表进行申报,而采用“双定户简易申报开票”模块受理纳税申报,开具完税凭证。
(二)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利用系统中的“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模块受理申报,开具完税凭证。
三、新版申报表按附件填表说明有关规定填报,以下为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新版申报表第一大栏“计税依据”栏次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细分为“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四项,应按填表说明分别填写。
(二)新版申报表第二大栏“税款计算”栏次中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及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纳税额=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4%(应税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是根据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具体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和利用石煤、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税固定资产等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其中实行增值税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将销售收入填入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并在第11栏手工录入减征的应纳税额;实行增值税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将销售收入填入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并在第11栏手工录入减征的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2%)。
(四)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新版申报表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没有强制监控关系,前台操作人员受理申报时,纳税人的减免类型及减免幅度(额度/税率)等信息不能自动带出,故纳税人进行免税申报时(即在申报表中第(三)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中填有数据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批准其享受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审批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申报。
(五)由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新版申报表不能自动提取纳税人已预缴税额(指查账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税款及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的预缴税款等)相关数据,也没有强制监控关系,故纳税人本期申报扣减已预缴税额的,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预缴税额的相应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方可受理申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按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只能为4%(商业企业)或6%(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的一项,在进行税种核定时须根据纳税人主营业务确定其增值税企业类型,并由此确定具体征收品目。目前新版申报表取消了老版申报表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同时申报的功能,而采取统一核算的申报方式,因此对原系统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种核定中有多个征收品目的需进行清理(省局将于近期下发清理名单,各地在1月底清理完毕),仅只能保留纳税人主营业务所对应的征收品目。
本款中“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工业企业)”在税种登记时只能填写其中一项,有混合行为的按“主营业务”来确定,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执行。
(二)新版申报表有“本年累计”列项,由系统根据当月发生数自动累加,故当系统中“本年累计”数与纳税人纸制申报表数据不对应时,在确认纳税人本月数据正确的情况下,采用系统自动计算的数据,即前台征收人员在审核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时只审核“本月数”列项的逻辑关系正确性。
五、各地在推行使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时,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及填表说明(略)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股票转让所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