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一并贯彻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