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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0-20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州、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

  为规范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下同)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账户及账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规定,现将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纳税人账户及账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账户和账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登录方式

  由于我省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没有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无法通过电脑打印方式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开户银行账户及账号,经研究,决定暂采用手工填写方式登录。

  二、账户和账号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的登录处理办法

  (一)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申请开立账户的纳税人,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批准其开立账户申请后,必须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和开户时间,并加盖带日戳的业务公章和登录经办人私章,日戳日期为登录的当天。账户性质分为: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规定,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纳税人已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及账号,暂不要求登录,此次换证后发生变更或注销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变更时间或注销时间,并加盖带日戳的业务公章和登录经办人私章,日戳日期为登录的当天。

  三、工作要求

  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登录纳税人开户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及账号的工作,对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人行各支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的规定,未按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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