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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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