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有关异地转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和承包省内跨县(市)移动施工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仍分别按省地税局云地税发[1995]085号通知第二条和原省税务局云税流字[1994]13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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