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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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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