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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18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公安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地

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

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的规定,结合车船使用

税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经请示省人民政府的同意,从2005年1月

1日起,我省车船使用税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所设

点征收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车船使用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采取地方税务部门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的办公场所设点征收的办法,对车

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控管,既是一项重要的协税护税制度,也是一项便民措施,各级地

税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

的征收管理;在具体工作中,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各地地税部门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的办公场所

所设置专门的办税窗口,派驻税务工作人员征收车船使用税,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进

行新车登记或车辆检验时,必须到办税窗口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 手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对地税部门设置窗口,开展工作提供

方便,并在进行新车登记或车辆检验时,协助、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征税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设置办公场所(含机动车检测站、点)的地方,在进行

新车登记或车辆检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要提醒纳税人及

时办理纳税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新车登记和核发车辆检验和标志时,应提醒纳税人及时

缴纳车船使用税,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地税部门。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

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和守法

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五、对逾期缴税的车辆,地税部门在补征税款的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对欠税车辆,地税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六、地税部门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机动车检测站、点)的场地办公,

应当支付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纳入省地税局部门预算,统一在预算列支。

  七、各地财政、地税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沟通与

配合,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掌握机动车的数量和完税情况,努力

做好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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