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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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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