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国
税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对试行过程中遇
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批复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