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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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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