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领购前审批条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做好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发票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领购前审批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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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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