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
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