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玉溪、昭通、临沧、楚雄、大理、保山、丽江、曲靖、红河州(市)国家税务
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3号)规定,现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
南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
2004年度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
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
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层报国
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
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
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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