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5日 川府函[2004]47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 (川地税[200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同意在《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对于《条例》中涉及的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允许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直至期满,新登记 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同意在《条例》废止后,省政府根据《条例》制定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00]26号) 文件中,与《条例》有关内容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随《条例》自废止之日起停 止执行。 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 府发[1999]5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外商投 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办发[1996]148号)已于2002年6月25日 在《四川日报》公告废止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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