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川国税函[2003]277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成 国税发[2003]29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 理费上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032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1740万元,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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