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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立卷烟税款跨地区收缴入库专用账户的请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05     浏览次数:

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理顺玉溪红塔集团重组楚雄大理卷烟厂

有关财政税收分配方案的专题纪要》(2004年第43期),玉溪红塔集团重组楚

雄、大理卷烟厂后的财政税收分配按“属地征管、依法计税、分税种核定分配比例、

合理划转、跨区缴库”的办法处理。由于目前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国税局分别使

用两套税收征管软件,对玉溪红塔集团重组楚雄、大理卷烟厂后的税款,在今年6月

份全省未全部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之前,需要开立“卷烟税款跨地区

收缴入库专用账户”,才能进行税收分别入库及实施税收会计核算,现就有关问题请

示说明如下:

  一、由玉溪、楚雄、大理3地负责烟厂税款征收的国税局,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

开户银行,各自开立待结算财政收入款项性质的跨地区收缴税款专用账户。

 二、每笔税款需按预定比例在玉溪、大理和楚雄3地分配缴库时,烟厂所在地征收

机关根据卷烟厂的申报表,手工开具1份转账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将当期

应纳税额全额划到当地专用账户中。开户银行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其分为3份。应在

当地缴库的税款,由当地国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入库。应在另外两地缴库的税款,当

天由开户银行用电汇凭证分别划转到2地专用账户中。税款到达专用账户当天,两地

税务机关根据电汇凭证金额开据缴款书入库。

 三、税款缴库过程中填开的转账完税证和缴款书加盖分税专用章。分税专用章为

4cm×1.5cm的长方形,上面刻 “分税专用章”字样,由3地按统一式样自

行刻制使用。

  四、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按分成情况分为3份,分别在3地录入征管系统和税收

会计核算软件处理。电汇凭证作为应征税收凭证使用。

  五、由于应征税金和入库税金数据分布于3个地方2个征管系统中,当在

CTAIS系统中出现增值税发票比对出现异常,所得税申报校验不通过,纳税评估

失真时,由征管部门视为正常情况,进行强制处理。

  为了保证玉溪红塔集团重组楚雄、大理卷烟厂后税款正常征收入库,经过我局实

地调查和向企业、专业银行和国库等部门咨询,现申请为玉溪、大理和楚雄3地国税

征收机关各开立1个“卷烟税款跨地区收缴专用账户”进行各税种的跨地区分配。

  当否,请批示。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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