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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公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2-05     浏览次数: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从2003年4月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站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上,全面

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

意见》(云发[2003]5号)文件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

非公经济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省国税收入和减免税情况

  1、收入情况。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税收收入4508235万元(不含海

关代征和车辆购置税),同比增长23.87%,其中:国有企业收入

2363996万元,集体企业收入101987万元,股份公司收入

1675452万元,私营企业收入137484万元,涉外企业收入96006万

元,其它企业收入133310万元。

  2、减免税情况。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共对各类纳税人减免税款35.69

亿元,减免额比去年同期26.92亿元增加8.77亿元,增长35.28%。

  (二)非公有制经济户籍情况

  截止2004年底,全省国税系统共有非公有制经济管户380297户,占全

省国税系统管户398953户的95.32%,纳税户121490户,占全省国

税系统纳税户137208户的88.54%。其中:一般纳税人14165户,占

全省一般纳税人18080户的78.35%,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4415

户,占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28676户的85.14%,双定户78747户。

从注册类别情况上是:股份合作企业管户734户,纳税户687户;联营企业管户

160户,纳税户151户;有限责任公司管户12209户,纳税户11919户;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管户1596户,纳税户1527户;私营企业管户23890户,

纳税户23421户;其它企业管户1234户,纳税户1051户;港澳台商投资

企业管户760户,纳税户585户,其中: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管户

469户,纳税户313户;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管户36户,纳税户

29户;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管户235户,纳税户225户;港、澳、台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户,纳税户18户;外商投资企业管户740户,纳税户

645户,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户374户,纳税户298户;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管户64户,纳税户50户;外资企业管户280户,纳税户276户;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管户22户,纳税户21户。外国企业管户62户,纳税户28户。

个体经营管户338791户,纳税户81347户。其它管户129户,纳税户

129户。

  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2003年5月1日起全省提高增

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当年全省国税系统313579户个体征管户未

达起征点的有215399户,减免税款20498万元,占当年个体税收收入

105658万元的19.4%;2004年,338791户个体工商户管户有

257491户未达起征点,占全部个体工商户338791户的76%,减免税款

21960.86万元。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私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3全省国税系统减免139

户私营企业税款4181万元,2004年预计减免405户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所得

税6800万元。

  三是进一步落实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41户,

比上年增加25户,减免税占应纳税的37.9%,较上年上升9.33%,减免所

得税21819.65万元;审批享受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

业13户,涉及购买国产设备1718万元,批准抵免企业所得税687万元;审批

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2户,涉及投资金额2642万元,批准退还企业所得

税146万元。

  2004年实行免二减三政策的有65户,减免企业所得税3329.38万元;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全省共批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90户,减免企业所

得税7752.77万元;落实“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25户,

批准抵免企业所得税4111.39万元;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税4户,减免

企业所得税1423.28万元;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征税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

2904万元;产品出口型企业减半征税4户,减免企业所得税42万元;两个密集

型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3户,减免企业所得税810.2万元;再投资退税3户,

减免企业所得税444.4万元;能源、交通减按15%税率征税2户,减免企业所

得税2101万元;其它减免5户,减免企业税600万元。

  四是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2003年度共为291户(占

全部退税户602户的48.34%)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办理免抵退税

73065.19万元,占全省办理退(免)税总额142800万元的

51.17%。2004年为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278户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税

80915万元。

  五是认真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4年,全省国税系统免

除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112万元;对农民销售农产品免

征增值税352564户,减免税额7818.56万元;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

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15044户。

  六是认真贯彻落实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2003年对

618户福利企业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共退税款68386.08万元;对资源

综合利用227户,即征即退税款19054.60万元。2004年为福利企业即

征即退共退税款91532.81万元;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款

37843.80万元;为废旧物资企业确定免税产品销售额310479.02万

元;为购进废旧物资企业批准抵扣进项税额26245.19万元。

  三、具体工作做法

  为确保5号文件贯彻落实到位,我省国税系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5号文件后,省局党组、省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

实工作。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明确了由主

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有专人负责此项具体工作。

  (二)采取措施,制定配套政策,不折不扣认真贯彻落实5号文件精神

  我省国税系统坚持收入服从政策的原则,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把各项税收优惠

政策不折不扣地坚决贯彻到位,确保执行中不缩水、不走样。我局及时与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联系,联合制定和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

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云财税[2003]13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

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财税[2003]19号)等配套文件。实施意

见一是全面提高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一次从原来的低限标准提高到国家税务总局

的高限标准。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来规定的月销

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

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日)80元提高到每次(日)200元。

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销

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

非公有制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享

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

  为了保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我局又制定下发了《云南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3]138号),并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提出了要求:1、关于提

高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云财税[2003]19号文件规定,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后,独立从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

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城乡劳动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领

取营业执照和临时营业执照的,称无证经营或无证户。国有、集体企业的租赁或承包

经营门店仍持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虽然原已按个体双定户管理办法核定征

收税款,但是不能比照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税收政策执行。对租赁或承包经营国有、集

体企业门店并独立办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人,可比照个体工商

户起征点税收政策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按月

进行纳税申报。2、关于税款退库处理问题。严格按照云财税[2003]13号、

19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对未达到起

征点的纳税人的已征税款要按政策全部退还纳税人。3、关于纳税定额调整问题。提

高起征点的销售额为月销售额,各地不能以季、半年或年合计数确定计税销售额,变

相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征税;5月1日前已核定销售额的纳税人,今年不能

因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及税收收入任务等原因,随意进行调整;5月1日起新增纳

税人,应严格按规定如实核定其销售额。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对纳税人做好提高增值

税起征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4、关于普通发票管理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应严

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发售普通发票,在发票缴验过

程中加强对发票月开具金额的监控;加强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章问题及时进行处罚;严格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对

按次销售代开发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据实征税。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为了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国税部门贯彻执行5号文件制

定的配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国税机关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和报告工作,

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并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通过多形式、

多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通过新闻宣传媒体、走访、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

会、问卷调查等形式,传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听取纳税人呼声、意见和建议,保

证纳税人的知情权。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编印成册摆放在办税服务厅,免费提供给纳

税人;三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屏幕滚动宣传;四是在平时的纳税管理和税务检查

中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征税、免税有法可依,建立公平、公开、统一的税收执法

环境,积极争取纳税人的支持与配合,形成良好的征纳关系。

  (四)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优化纳税服务,为非公有制纳税人提供优

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是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落实集税务登记、发

票发售、受理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服务体系。应用“一窗式”

管理原理,基本实现了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都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为纳税人提供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真正感受到便利。

  二是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全省国税系统在86个便民服

务中心设置了国税服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咨询宣传等

涉税事宜。

  三是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落实“限时服务制”和“首问责任制”,实行

“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制”和“局长接待日”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手段,为纳

税人提供多元化的更加简便的缴税方式。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征管实际,按照“实

用、有效、安全、可靠、规范、统一”的要求,除采取传统的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税方

式外,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改革试点,尤其是昆明、曲靖、玉溪等几个大的

市已全面推行了银行储蓄扣税、银行网点申报和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为

纳税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截止2004年底,全省共有45949

户纳税人采取银行储蓄扣税,9560户纳税人实行了银行网点申报,198户纳税

人采取了IC卡电子申报纳税。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由于云南省地处边疆,交通不便,经济

较为落后,加之少数民族众多,在语言交流、通讯设备、信息传递等方面还存在许多

难度,政策宣传还存在死角。

  二是由于县以下基层税务机构收缩,造成边远地方纳税人在购买发票上不方便。

  三是受客观因素影响,还有个别地方县局与征收管理分局不同址办公,造成纳税

人办事还有多头来回跑的情况存在。

  五、整改措施

  一是在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下,紧紧围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大局,服从这个

大局,加强全体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更新知识,更新观念,

增强大局和服务意识,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

  二是在依照法律程序的前提下,简化非法定的纳税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做到让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任何涉税事宜只进一道门,只找一个人,并严格执行纳税服务

承诺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纳税人需办理的涉税事宜。

  三是进一步拓展全省多元化纳税申报服务方式、内容和范围,在2005年内,

将把多元化纳税申报从昆明、玉溪等经济发达地区向全省全面推广,让所有纳税人根

据自己的需要和方便选择纳税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纳

税服务。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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