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川地税发[2003]12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地 税发[2003]62号)下发后,各地要求对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营经济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民营经济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 定的经营活动(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是指符合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新办条件的企 业。 三、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 上(含1年)”。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个体 经营的,不得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3年内免 征营业税”中的“具备条件”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 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的条件,“3年内 免征营业税”包括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六、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是指民营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 重点龙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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