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
6个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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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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