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州、市中心支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
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
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开具证明的有关程序明确如下: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需要申请完税证明的,应按税种向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领取
“税收证明表”,由税收管理员或税款经收人(经办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区、市)
局或以上局国税或地税征管科(股)备案后出具证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
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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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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