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
案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有关格式的通知》(云府法[2004]92号)、《<云南省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知识问答》(云南政府法制第13期)等
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认真学习,并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一、凡本机关制定或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州市、县
区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或征管部门),应按云府法[2004]92号的要求,
认真制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报告、公告和备案报告,并及时、完整的将文件、材
料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并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公告,同时将有关材
料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各地要按规定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执行
的意见,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备案。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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