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局研究决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作如下补充,请结合
《云南省国税系统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云国税发[2001]
217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都要经
法制部门会签审核,才能出台。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
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
性。
二、各州(市)、县国税机关的办公室和有关业务处、科、股,对接到本级政府、
人大制定的涉税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分送到政策法规部
门(未设政策法规的地方为征管部门),政策法规或征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上级
国税机关备案备查;对于本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还要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
办登记备案,并以一定形式对外公布。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文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管是以“规定”、“办法”、还是“通知”的形式出
现,都是税收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以下三类:(1)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
(2)只对某个纳税人的减税免税、税前扣除等审批以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3)
只对本系统或本单位而不涉及纳税人的工作布置、人事财务、计划管理等文件。
以上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反映。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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