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