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11-25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关于集中收取行业科技经费的请示》(云烟财

[2004]31号)。云南省烟草公司是云南省烤烟生产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具

有对全省烤烟生产、经营、科研等经济活动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2004年度云南

省烟草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经该公司科技委员会审定,共批准科技项目67项(其中:

新立科技项目37项、接转历年延续科技项目30项),本年度计划安排科技经费

2427.5万元。为保障云南省科技兴烟战略的顺利实施,提高烤烟生产技术创新

能力、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云南烟草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

定,经审核,同意云南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

2283.8万元(企业名单及提取数附后)专项用于2004年度科技项目的研究

与开发。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

长比例的数额;对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云南省烟草公

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公司

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云南省烟草公司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明细表(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专用缴款书(代委托收款凭证)》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