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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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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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192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凡加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商业零售、商业批零兼营和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只要没有领购和使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仍可继续使用其它普通发票;已领购和使用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它普通发票必须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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