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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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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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