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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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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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