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启明星电力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成华国发[2007]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启明星电力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7.8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四川启明星电力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