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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界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请示》(成国税发[2007]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062号)第二条第10项规定,《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年”为“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解释已失效或废止。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中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按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连续12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此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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