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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