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总机构管理费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4-01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日 川地税发[2005]4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省局决定完善支

付个人收入发票及总机构管理费专用发票内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川地税明电[2005]10号文的规定,从4月1日起,

停止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和《四川省管理费专用发票》,

启用印有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四川省××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和《四川省××

市管理费专用发票》。发票式样见川地税明电[2005]11号,这两种发票的行

业代码统一归到其他即(0)。 

  二、完善发票内容。《四川省××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和《四川省××市管理

费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为发票联,由付款

方作为记帐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由收款方(个人)作为记帐(收款)凭证。支付

个人收入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支付单位及其地址,收款人的有关资料、所属时间、

应税项目、收入金额、扣税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等;总机构管理费专用发票的基

本内容包括:批准文号、提取基数、核定比例(定额)、所属时间等。

  三、改变发票印制办法。《四川省××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和《四川省××

管理费专用发票》由各市州局征管部门根据使用范围和数量,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

  四、发票使用范围。凡在我省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各类专业保险公司、广

告咨询公司、实行费用包干的企业等,凡向个人支付分成收入、非本单位人员劳务报

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使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凡经批准提取总机构管

理费的企业(单位),应当使用总机构管理费专用发票。

  五、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该两种发票,否则,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

罚外,对支付单位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而支付的个人收入或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

在计征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税务机关对使用发票的单位

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主管地税机关对支付单位报解的发票存根联

记载的纳税人信息、收入和扣税情况要进行登记,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全额管理奠定基

础。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配下达红河州2005年第一批出口退(免)税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