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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审核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1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年度审核确认

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年度审核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范围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条件并按税收管理

体制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均

应对其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年度审核确认。

  二、审核的方式

  为简化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保证审核质量,凡依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云南省国

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执行西部大

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的年度审核,一律实行表报申请审核审批制(申请

审核表见附件)。

  三、审核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国税机关实施的年度

审核分别不同情况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税率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其年度销售(经

营)收入是否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二)对享受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免二减三”优惠政

策的企业,主要审查其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产业,其项目年度业务收入是否占企

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审核的程序

  (一)受理。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申请表。经云

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终了后45日

内(汇总纳税企业经县级国税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均应根据企业会计销售总账和销

售明细账计算填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一式三

份),报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受理时应对《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进行表列数据逻辑性、表列内容完整性

审核,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签注受理人审核意见后及时转送本局税政管理部门;

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受理,退回企业申请表,并限期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初审。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申请表的初审工作。县(市、区)国税局

税政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性审核,签注意见,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完成初审程序,并上报

州、市国税局。

  (三)复审。州、市国税局负责申请表的复审工作。州、市国税局税政部门进行

全面审核,签注意见,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完成年度审核。完成年审的申请表,本级局

存档一份,退回县局两份,一份县局存档,一份送达纳税人执行。

  五、审核要求

  企业提交《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后,各级国税

机关要依照上述程序和职责进行审核,尤其税政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要准确依照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发现疑问,要查明情况,必要时可实地核对企业相

关帐簿,并对审核情况做出结论,明确签注是否同意该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意见。

  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取消其当年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资格,以后

年度需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按上述年审程序提交审核,不需重新报省局审批。

  上述县(市、区)国税局或州、市国税局,在本级局各环节的审核时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在各环节的审核时限由本级国税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西

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中,县(市、区)和州、市国税

局领导审批意见栏,须加盖本局公章。

  六、依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条件,需要进行年度审核的,可比照本通

知精神办理。

 

附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申请审核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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