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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乐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28     浏览次数:

          2002年8月28日 川地税函[2002]254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污水处理费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请示》(乐市地税[200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并列入免税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乐

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企业经营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

业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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