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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顺弘水泥制管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1-07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顺弘水泥制管制品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的请示》(昆国税发[2004]501号)收悉。经核实,昆明顺弘水泥

制管制品有限公司系云南顺成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顺成国际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混凝土管、市政水泥制品等产品”,

经营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止。经云南省商务厅

认定(云商资[2004]302号),该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混凝土排水管、窨井盖

及其它各类市政水泥制品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三条--制造业”下“第

十二款--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第八项--新型建筑材料”范围,且公司2003年

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100%,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该企业2000年进

入第一个获利年度。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2]

1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给予昆明顺弘水泥制管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该企业在享受优惠税率期间进

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半征税期,则减

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云国税发[2002]242号)的规定,做好各项税

收监管工作,若发现该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不到总收入的70%以上,应及时将

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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