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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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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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