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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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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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