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地方税务局,大理市、个旧市
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228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玉溪市商会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融资担保有限
责任公司等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机构所在地州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
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
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免税通知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曲靖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楚雄州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2家中小企业担
保机构,取消其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资格,不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要结合政策执行加强结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
切实实施动态监管,对列入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
要如实上报省经委和省地税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
税资格。
四、对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中小企业管
理部门和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联合向省经委和省地税局及时上报,
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
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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