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2日 川国税函[2002]2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3月出口货 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2]574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 02]86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各地信息中心应按照下列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审核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每月20日前下载总局返回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经总局信息申心检 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三)各地每月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论有无数据,均应包括缴款书、分 割单、缴销信息三个数据库。 (四)上传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上传/专用税票信息上报/相应月份子目录中。 (五)下载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下传/专用税票信息下发/相应子目录中。 二、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对2000年9月至200 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在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真实、齐全, 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 “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 “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 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 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税金额”、“实缴税 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四)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金额、 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异的,可人工挑过或建议企业就低不就高录入并申报办理退税; (五)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中“税种”漏填或填为0、1等的; (六)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 三、各级税务征税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并录入电子信息时,必须完整、准确录入 专用税票的有关项目,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舍弃年号前两位,其余予以保留。如(020001)1234567, 应舍弃20,录入为00011234567; (二)税票号码不能含有空格、括号、“*”号等非数字字符; (三)项号代表一张专用税票填列的货物次序,第一行为01,第二行为02, 第三行为03,项号的次序不可错位。完整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应包含项号,即 0001123456701。 四、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以下专用税 票信息管理工作: (一)每月13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用“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 申报软件”录入并上报到FTP服务器91.16.16.21的\退税处\专用税 票\上传\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目录中,文件名是“地区代码.DBT”。 (二)负责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调查表》(即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 据),并传递给有关征税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后填写并上报《专用税票调查表》,除 了“查无此票”或“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数据有错误”的情况,应补传或重传专用税 票信息或缴销信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总局每月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中的ERR*.DBF文件,是经总局信息中 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各地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此错误数据反馈给 开票地征税机关,各开票地征税机关将核实更正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各地信息中 心,纳入下月正常信息中上传省局。 六、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的“四率”指标对各地开具、传输、协查、使用专用税 票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即对反映各地征税机关开票正确程度的“开票正确率”,各 地信息中心上报专用税票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各地退税部门对异地 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调查落实情况的“核查率”,各地退税部门错误地反映 “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误报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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