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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1-12     浏览次数:

     2002年11月12日 川国税函[2002]25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专用税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3月出口货

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2]574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

02]86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一、各地信息中心应按照下列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审核无误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二)每月20日前下载总局返回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经总局信息申心检

测产生的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三)各地每月上传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论有无数据,均应包括缴款书、分

割单、缴销信息三个数据库。

  (四)上传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上传/专用税票信息上报/相应月份子目录中。

  (五)下载路径:FTP://96.16.16.21/信息中心/专用税票

/下传/专用税票信息下发/相应子目录中。

  二、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对2000年9月至200

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在出口货物退税凭证真实、齐全,

且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仅填发日期税种

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

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

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

企业税务登记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税金额实缴税

)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四)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金额、

税额尾数有细微差异的,可人工挑过或建议企业就低不就高录入并申报办理退税;

  (五)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中税种漏填或填为0、1等的;

  (六)专用税票纸质单证与电子信息的基本内容项目对应正确无误,只是专用税

票电子信息项号前后颠倒的。

  三、各级税务征税机关在开具专用税票并录入电子信息时,必须完整、准确录入

专用税票的有关项目,并按如下规则处理:

  (一)舍弃年号前两位,其余予以保留。如(020001)1234567,

应舍弃20,录入为00011234567;

  (二)税票号码不能含有空格、括号、号等非数字字符;

  (三)项号代表一张专用税票填列的货物次序,第一行为01,第二行为02,

第三行为03,项号的次序不可错位。完整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号码应包含项号,即

0001123456701。

  四、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以下专用税

票信息管理工作:

  (一)每月13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用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

申报软件录入并上报到FTP服务器91.16.16.21的\退税处\专用税

票\上传\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目录中,文件名是地区代码.DBT

  (二)负责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调查表》(即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

据),并传递给有关征税机关进行协查。协查后填写并上报《专用税票调查表》,除

查无此票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数据有错误的情况,应补传或重传专用税

票信息或缴销信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总局每月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中的ERR*.DBF文件,是经总局信息中

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数据。各地退税部门应及时将此错误数据反馈给

开票地征税机关,各开票地征税机关将核实更正后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交各地信息中

心,纳入下月正常信息中上传省局。

  六、省局将根据总局要求的四率指标对各地开具、传输、协查、使用专用税

票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即对反映各地征税机关开票正确程度的开票正确率,各

地信息中心上报专用税票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各地退税部门对异地

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的调查落实情况的核查率,各地退税部门错误地反映

未审核通过专用税票疑点数据误报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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